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第七項、家屬…被歧視驅逐侵害

樂生院民在過去戰後六十幾年的生活當中,許多家屬受歧視侵害的問題頻繁,諸如:早期隔離、禁婚、政策失當,家屬受害延續至今,病友已經年邁以及因為早年施行禁婚、墮胎、節育、斷種等非人道對待結果,加以長年與社會隔離,因此許多病友多只能同居,子女為非婚生子,因此在院內共同居住的家屬,經常備受岐視,在院內生活毫無保障。

一、全球反省風潮

2005年8月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增進及保護人權委員會第五十七屆會議,對經當前成千上萬醫學上證實可以治療與控制之痲瘋(漢生)病患,為確保免受痲瘋病之苦,針對《痲瘋(漢生)病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員的歧視》等具體人權問題關注,他們由於社會誤解與漠不關心,而在政治、法律、經濟、和社會上受到之歧視;並關注未來從法律及行政措施上禁止再有歧視與相關補救方式。會議並決議,三年內完成一部關於《痲瘋(漢生)病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員的歧視》的全面報告。亦即2008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特派員橫田洋三將完成相關報告。想必樂生院議題,以及目前同樣危機的馬來西亞毛糯病院極有可能成為關注焦點。

或許世界的其他角落來看,痲瘋(漢生)病患者及其家屬受到社會歧視汙名的境遇,會因為不同國家、民情、文化的不同,約略呈現不等的情況。全球愛地芽組織(IDEA)正是試圖組織世界各地的患者、康復者及其家屬,共同抵抗社會歧視、汙名的組織。同時也顯示全球的歧視與打壓現況並未完全改變;根據相關報導在印度、尼波爾、中國及馬來西亞等東南亞各國都還有相當嚴重的問題存在。

在中國,痲瘋(漢生)病患者的家屬至今還有許多二、三代沒有合法身份證明問題。在其它國家患者及家屬經常不受鄰近社群的接納,沒有正常工作的機會,或者被強迫與患者生離死別。最近幾年這樣歧視的問題並未有全面性的改善,只是隨著患者數量的銳減逐漸被世人遺忘。然而逐漸消失並不意味世人可以無須正視,無須面對。而這群人受壓迫的經驗更應該使我們現代社會反省對病患的歧視與偏見。

蘇珊.桑塔格從自身的罹患癌症的歧視眼光反省《疾病的隱喻》 ,批判了諸如結核病、艾滋病、癌症等如何在社會的演繹中一步步隱喻化,從“僅僅是身體的一種病”轉換成了一種道德批判,並進而轉換成一種政治壓迫的過程。

痲瘋(漢生)病患者與家屬所以面對的生活正是這樣從生病、到道德的批判、最後演變成一連串政治壓迫的過程。從人權的天平來看,只要有歧視的地方就該消泯。引為殷鑑者,更重要的事是:持續不斷地進行補救與回復。直到完全都瞭解,並且體悟過往的錯誤。

二、台灣政府…繼續污名抹黑家屬

日本在戰後各地療養所裡除了強制隔離政策的延續,戰前執行的強制墮胎結紮的措施都依然持續。台灣方面這些制度似乎並無兩樣差別。然而2006年初行政院雖然依循2005年10月25日總統府新聞稿內容:「國民政府時期仍繼續採取的錯誤隔離措施,進一步研議如何從人權保障及照顧弱勢角度出發,對過去臺灣地區的病患做出相關補償救濟措施,以符合世界潮流。」 承認隔離政策錯誤,立法補償救濟。然而行政院版「漢生病病人補償法草案」在行政院會公佈 。

行政院發言人傅立葉說:

立委建議比照二二八事件受難家屬補償條例規定,擁有繼承權,但行政院法規會研議後認為,二二八事件是因政府公權力介入導致家屬被壓迫或歧視,漢生病具有人身專屬性,不是政策使然…。她還說,民國五十一年以後沒有強制隔離後,很多漢生病人是被家屬遺棄,因此往生的漢生病人家屬沒有補償金的繼承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臺北二十八日電)

傅立葉說法,二二八事件是因政府公權力介入導致家屬被壓迫或歧視,漢生病康復者是人身專屬性。換句話解釋,是暗指漢生病患者,因為是患病,理應接受被國家隔離一輩子。然而就算是肺結核病人都有康復回家的可能,為何漢生病人須一輩子留在療養所?沒有國家政策的支持,樂生院內院長及醫護人員膽敢肆無忌憚為所欲為?

三、家屬也是政策受害者

官方否認了「公權力」介入侵害人權,把漢生病友無法離院歸鄉的過錯,完完全全推給家屬。我們則必須回到、法令面、制度面及生活面檢視行政院推諉塞責的話:

法令面:

1)、回顧1949年「台灣省痲瘋病預防規則」施行細則第6條 「不但對於患者進行全面性強制隔離,其還規定衛生機關有義務指示患者家屬或同居者、學校、旅館、病院、舟車之負責人,與患者隔離、限制患者進入理髮店、公共浴室、飲食店、戲院等公共場所,及乘坐舟車;患者住過之房間、使用過或疑用過之衣物器具等都應消毒」。家屬被要求成為強制患者入院的一環。病患所到之處要噴灑消毒水,鄰居親友為此疏離家屬。許多老院民回顧往事。戰前入院的林卻阿嬤:「我的母親因此搬家,不和親戚聯繫」。、李添培:「父親把把旅館料亭關了,改開電器行也關掉,…索性從花蓮搬來台北」、阿正:「姊姊嫁人,不敢讓鄰居知道,我們從此失去聯繫」。日本方面,日本漢生病檢証會議報告和熊本地方法院判決 都指出像這種強制家屬通報,噴灑消毒水強化隔離必然性的法規是造成社會對漢生病的恐懼,進而產生社會歧視的重大因素。

2)、1962年修訂之「臺灣省癩病(痲瘋)防治規則」。表面上可見政策確實解除全面隔離,但是第四條依然針對「開放性」患者進行隔離。但也明文規定「治療後,如認為由地方皮膚特別門診部治療者,應即令其出院」。若以此法回推之。1962年之後入院治療過的開放性患者,在治療三年、五年之後早已經是「非開放性」甚至是「康復者」理應在治療後令其出院。然而根據樂生保留自救會調查全部三百多位院民當中,1962年後入院的比例高達30%,將近百人,顯然與法令明訂治療後應令其出院的原則違背。因此行政院推詞「人身專屬性,不是政策使然」顯然強辯之。這樣的說法顯示台灣政府對於漢生病患者的人權完全漠視。而經過治療已無傳染力「非開放性」的病人何以後半輩子持續滯留於院內。就算不是政策使然,也是公務人員執行過當所致。沒想到行政院發言人竟然說「民國51年以後沒有強制隔離後,很多漢生病人是被家屬遺棄,因此往生的漢生病人家屬沒有補償金的繼承權。」就行政院的說詞民國51年之後「沒有強制隔離…是家屬遺棄。這樣的指控對家屬造成二度的傷害。前述〈擬親屬關係〉已經清楚可見。戰後強制患者入院的手段法令造成家屬被鄰里排斥,部分家屬不敢與患者聯繫。家屬也因為國家汙名歧視宣傳,受害不被見容於社會,其被壓迫與歧視的情境與二二八家屬毫無差別。把責任推給同樣因政策受害的家屬,情何以堪?

制度面:

1)、家屬無法共居:回到療養院內來看,許多不捨親人被孤獨隔離院內的家屬搬到樂生院旁邊居住,但是院方不准家屬住在院內。教官小時候「為了與父親生活一起,窩居在臨時搭建的工寮茅屋」。一同住院的小孩「看到指導員嚇得躲到床下、衣櫃、廁所、顫抖」。阿珠姨談到「儘管老公已經在院內住了數十年,我們雖然結婚,卻不准住在院內。…我只好在附近痲瘋村租房子,我覺得很不公平,也沒辦法」。正因為正常的管道無法讓家屬共居。數十年森寒歲月,小孩、家屬的存在,在這個院裡一直是不被祝福,被驅逐、被打壓著。

1960年次的阿娟 回憶:「我四歲到院裡來,每次指導員來,裡面的老人家,就要我快跑,別被抓到…。聽說其他小孩都被送到育幼院。」;李先生的女兒1979年生:「小孩先在外面託養,等三四歲才接回來自己照顧。」;1982年次的祐 :「到我的年齡,全院裡還是只有幾個孩子。爸生我已經五十幾歲,上小學同學笑我是爺爺送我上學…為此,隔天爸爸特別把頭髮染黑,很感謝爸爸。」。

樂生院旁有個痲瘋村,就是院民家屬千里迢迢從家鄉搬到院旁共居的證明。阿添叔說:「許多人從澎湖、從金門、從高雄、花蓮…被鄰居排斥嘲笑、欺負…搬、搬、搬到附近。不捨子女的父母搬來陪伴孩子。失去依靠稚幼的孩子,在鄰人的幫助下跋山涉水一路找到院內的父母。 」,還有許多家庭卻是從此失去聯繫,家屬本身受害也很無奈。

2)、小康計畫住宅被拆:在樂生院志裡也記載了,民國64年,謝東閔視察樂生看到遍佈山坡的茅草工寮得知「是病人家屬臨時搭住,還有患者農場…滿地雞糞、鴨糞、狗大便、臭烘烘,衛生不佳」指示興建的小康計畫住宅「一百號」。住民說:「那裡有一百○八戶」。添培叔回憶「夫妻家庭就有三十幾戶…加上家屬、小孩第二代、第三代人口數百人,也不少…謝東閔的小康計畫,院方特別召集院民,說你們可以讓家人安心住下來」。小康計畫確實為這些已經治癒卻無法離院的患者及家屬帶來新的家庭的溫暖。「讓孩子得以成長,受好的教育,患者不再因為不放心家人,兩地奔波」 。院民及家屬搬進「一百戶」之後,戶口也可以獨立。

添培叔表示:我是首批帶著老婆家人進駐一百號的家庭。當時我被要求拆除自己經營的小農場換取入住的資格。可以登記獨立戶口,至此安心養育小孩看他們健康成長。

此後這樣平靜的生活終於又過了十幾年,院民的第二代已有不少長大成人,患者也逐步邁進高齡。風燭殘年所求不多只冀求承歡膝下共度餘年。然而民國91年,捷運工程強勢進行,數十年老宅不敵怪手摧殘,全被拆除,有一整年患者一再被要求搬遷多次,最後被迫遷移至臨時搭建的組合屋。此時,患者眷屬被院方發以一萬元補償金要求出院,院民不僅失去安養的家園,也被迫再次與親人分離。

可惜「小康計畫住宅」卻在2002年捷運工程進行被拆除,只給家屬一萬元(租屋一個月的費用),卻被永久驅趕離院。使老院民從此老無所依,迫遷造成生離死別,相當不仁道。

四、新政權再次剝奪家屬的權益:

其實當時被拆除的房舍也包含了「痲瘋村」這些座落於國有財產局無主土地的家屬住宅。住民阿珠姨反應:
院方把土地偷偷設定我們好幾十戶都不知道」 。「法院公告要拆,我們根本沒拿到補償金。…要拆那天,我求警察讓我們寬限幾天,他回我『要殺人總要找個好日子怎麼可能慢慢等你 。

台灣方面原本令人期待制度性的改革,卻在2002年黃院長默許捷運局,「拆除甲乙丙六棟病舍」、「一百戶」就被拆了。而捷運局並未給這些住民合理拆遷補償費,「痲瘋村」的家屬也都是受害者,同時黃院長擅自決定「補償金都給國庫」。然而院長的決定似乎剖頗具爭議。

1)、首先「小康計畫」屬於社會救濟貧戶的社會福利制度,當時入住的人甚至被要求「拆掉農舍」、「用錢來買」,亦即屬於院民及家屬所有私產。

2)、如前述,當年樂生院內建築,由癩病預防協會號召各縣鄉鎮捐款提供給「被隔離者」終生居住。經筆者調閱相關地籍謄本與地上物登記資料,發現院內的住宅從戰後至今並無設定地上物及地上權登記。而院內住民多數亦在相關土地法完備以前已在此居住超過五十年之久。換言之依據民法第770條有關不動產時效取得之規定,即:「以所有之意思,十年間和平繼續占有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而其占有之始為善意並無過失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為房舍的所有權人或其他權利之人(民法第772條準用規定)。

3)、此外依據台北縣轄區台北縣政府88年5月26日八八北府地六字第一九四九○○號函發布之「臺北縣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基準」第三條、第十二條及「台北縣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第三條等相關規定,合法建築物及違章建築認定標準來看,樂生院區範圍內的建築屬於:1.合法建築物:(1)款規定都市計畫發布實施前建造者。或依照第2項違章建築 :非屬合法建築改良物統稱。同時院內建築多數符合民國卅五35年10月1日前之建築物為合法建築之條件。總合以上的條件,樂生院內住民應具備有主張地上物權的規屬及相關權力的主張與行使,滯留院內者多已完全治癒「非被禁治產人」,也因此儘管黃院長片面聲稱「補償金都繳國庫」,但就算是樂生院院長都沒有「代行決策」的權力;相關侵權的行為容後詳述。

(憲法第24條規定:「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所以公務人員在處理公共事務發生違失時,所面臨的責任為刑事、民事與行政三種。同時民法186條亦明確指出(公務員之侵權責任),公務員因故意違背對於第三人應執行之職務,致第三人受損害者,負賠償責任。民法184條亦提到(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生活面:

漢生病人及家屬所受的歧視問題如前述,若要一一舉例還真是「多如牛毛」。由於日本時代延續到戰後醫護人員錯誤「會遺傳觀點」。除了對患者「強制結紮」直接身心的侵害;家屬也同樣蒙受政策錯誤的多方侵害。院民提到民國六○年代以前新生兒被帶離母親送到育幼院,襁褓稚兒在成長關鍵期失去最重要的保護。窩居院內的小孩為了躲避指導員藏在床下、衣櫃、廁所…小小年紀所受的驚嚇定然影響日後的成長。上小學到附近國泰國小被同學歧視欺負謾罵『苔疙囝仔』、擔心被知道父母住在院內,不敢坦然面對生活、還有子女的婚姻大事,怕對方拒絕婚姻、無法自信面對婚後生活、也擔心下一代的成長。

某教官說 :…過去苦難的日子,其實並不想讓親友知道,不得已,得保護現在的家人。黃奶奶說:我們讓孩子給其它家人領養,想念也沒辦法,為了孩子好。

一位患友的兒子剛剛考上大學,坦然接受記者的訪問,親朋好友知道了,紛紛打電話來:「要保護小孩,不要曝光,父親小孩被念了好久。」,不過這位年輕人反倒勇敢坦然以對表示:「紙包不住火,事實上隱蔽真相,反倒使自身深處心靈的桎梧,變成自我的牢籠。」

這個案例反應,患友的子女家屬或許得到一時保護,但未來的日子卻可能面對隨時被發現「事實」的恐懼更糗。這樣的精神壓力,包袱,可能不比接受「父親只是一時生個病,誰沒有生病過啊!」。然後要求國家應當給予病人及家屬道歉賠償,根絕一錯再錯,來得坦然自在。近來樂生運動讓外界逐漸瞭解,漢生病根本不該列為傳染病,更不是遺傳病。

最近林女士選擇坦然面對孩子、孫子。有空的時候會帶孫子上山來玩。前一陣子也帶親家到院裡唱歌,「說出來之後心情輕鬆很多。他們也瞭解,我們是病人,不是犯人,是國家對不起我們」。

漢生病的隔離制度對於家屬所帶來的困擾與相關問題,事實上可以說在法令面、制度面、及生活面上所衍生對家屬的侵權危害具有多重性與多面相,未盡說明之處更有賴政府相關部門之重視與調查。它不僅是對患者「人格權」之侵害;同時也帶給家屬「人格權」之侵害。

綜上分析,傅立葉所言否認了「公權力」介入侵害人權,把漢生病友無法離院歸鄉的過錯,完完全全推給家屬,明顯可見「卸責」的企圖。所幸2006年5月立法院法制局針對該草案所進行的評估明確指出「行政院補償條文應該正視這些問題」。剖析「賠償金請求權經請求之後即轉換成一般財產權之性質,應回歸一般民法繼承之規定。況且家屬與患者長期以來同承因疾病汙名與隔離制度所帶來的身心折磨、家庭離散與社會歧視壓迫情境。爰參酌日本立法例增訂本條」。

五、擬親屬關係

婚姻的期待與組成家庭的期待是人類的天性與本質。然而面對隔離政策的公權力,患者的權益是完全不被尊重也是完全受到剝奪的。也因此,出於無奈許多患者逐漸衍生不同的生存之道。

就親屬關係來討論,存在於樂生院民之人際關係之間的結構是複雜而多元的,他們可能都是病人,也像是朋友,同時像是家人、親人、愛人。為了理解這個系統的結構,必須把系統本身看作是一個整體。這種結構依賴有不同條件。已經打破了親屬關係,打破了我們對於社區鄰里的想像。形成新的親屬關係的任意性與系統性,是這種系統的社會功能,本身是結構的也是解構的,同時也是再建構的過程。不會參照外在的現實與自然來證實自己程式的正確無誤。如同人類學研究的一個新的範疇。透過所有秩序使人理解的形式,把本身混亂和不可表達的一種實際經驗表達出來。他是從自己個人的和集體的源泉中衍生的。

在日本制定「漢生病補償法」的過程,療養所內的「親屬關係」形成了一種有趣的討論。由於「隔離歲月」相當漫長。二十世紀初期已經開始的制度,經歷將近一百年之久的歲月直到現代。如今碩果僅存者,有幸得以等到「合理的待遇」。這些隔離政策的倖存者在當年或許是繦褓、是稚兒、或青春少年少女。

近幾年,因為日、韓、台三地漢生病人權運動「隔離違法」的跨國訴訟,也使我們得以進入三地的療養所(院)窺見這段神秘的歷史。過去數十年來,漢生病患者以及家庭成員各地的療養院(所)都有著極為相似的命運。
如前述,在台灣相關法令、制度、與生活等方面,明顯可見患者與家屬所以面對共同被社會污名與歧視的境遇。在院外被驅逐被排擠,在院內同樣受到輔導制度管理干涉,百般為難折騰。

在療養院內,當年被強制押解到院內的患者依統計數據來看,年齡普遍相當年輕,正是熱情澎派慾望追求的年齡,自然而然有兩兩情投意合互譜衷情、組織家庭的期待。然而他們的婚姻不被祝福,生育更是被禁止。許多人在院外可能已經成家有先生、老婆、兒女。然而療養所的苦悶、疾病的折磨苦痛都使得他們更生相濡以沫、同病相憐的情感。早年施行禁婚、墮胎、絕育、斷種等非人道政策結果,「養孩子」是在制度鬆動的慢慢形成。有人寄養、有人領養等情況也各自不同,但都有相似的無奈。

八十幾歲的丘爺爺提到家庭:「我和老婆在這裡認識後在一起,有一個兒子,一個女兒,…老婆來這裡很久,本來以為再也回不去了,孤孤單單很可憐,不得已啊,我們在一起,可以彼此照顧…」,沒想到後來開放,「家裡就寫信要她回去照顧那邊…。她每次回來,那邊的兒子就送她上飛機,這邊兒子就去接機,現在兩邊在顧也不錯。」這一幕溫馨接送情的畫面相當感人。

此外還有因為不能正常婚姻,同居、外籍新娘,人頭婚姻的衍生。病友一生孤苦,與社會隔離,若娶外籍太太,若是合法婚姻,真心生活,為何不能一起安居?前述八十幾歲老兵與中國籍太太,兩人感情很好,幾年前老兵中風,中國老婆申請來台照護,但在院內飽受驅逐,毫無人權、尊嚴可言。

或許如同突尼斯(Tonnies)的社會型態理念型(Gemeinschaft)指涉,這個社群中人們相互擁有和享用的一種生活方式與日常生活的實踐,是在母子、夫妻、兄弟、姊妹及於鄰里、朋友的社會關係等感知(Feeling)基礎上的集體創發與積累,是真實與有機(Real and organic life)生活在「生命世界」(Lebenswelt)上的體現(丘延亮 ,2005)。

小結:

法制局的報告與建議,似乎也說明的行政院不願意承認國家過往所造成對漢生病友及家屬所造成的侵害是無理的。因此建議賠償金請求權應回歸民法繼承之規定。只是時至今日立法院內「漢生人權保障既補償條例」目前僅審議至第三條。2007年4月4日,立委蔡家福、吳秉睿、曹來旺在法案「黨團協商」會議前來鬧場,法案再次擱置。

2006年「IDEA TAIWAN籌備處」已將台灣漢生病人及家屬受歧視狀況寫成報告,透過日本IDEA JAPAN機構轉呈聯合國2008年〈漢生病友及家屬受歧視問題〉最終報告書特派員橫田洋三先生,想必未來樂生院的動向亦受其密切關注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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