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1日 星期三

第四項、結紮禁養侵害

日治時期,禁婚政策延續至光復初期,之後解除,院內不少已婚男性被迫強制結紮,女性若懷孕,有被強制墮胎,流產的狀況,是對婚姻剝奪、嬰兒生命剝奪等等種種人權侵害問題,政府至今未曾正視。而禁婚、結紮、遺傳、傳染之說衍生之傷害,主要可以分成幾點,(一)、對女性男性患者加重身體、心靈、戕害。(二)、不當流產,對母體及出生嬰兒終生傷害,衍生療養所內第二代老年照護問題。(三)、非人道對待造成病友日後家庭生活的陰霾,衍生、不婚(同居)、離婚、再婚等延伸問題。(四)、遺傳、傳染病之說法,擴大對病友家屬婚姻的傷害。

從樂生院志得知,光復後 強制結紮的條文仍在,陳宗鎣 上任後,在特效藥出現後廢除規定,但實行狀況難以知悉。因此筆者進一步深入受訪者經驗,驗證過去這段歷史,行政與政策間存在的現象如何?陳宗鎣時代(1953~1966)是否真有廢除相關規定 。

一、法律條文存在之侵害


1949(民38)年「台灣省痲瘋病預防規則」公佈之後,1950(民48)年,樂生院又重新規定已結婚以及將結婚的男女病患,必須有一方接受結紮術。根據樂生院1960(民49)年的樂生院30週年紀念特刊所載,院方為管制病人之生育,規定對於已結婚或將結婚之男女患者的一方‘必須施行’節育手術 。又根據前樂生療養院副院長謝楠光曾所整理出之台灣漢生病年表所顯示,1955(民44)年政府以配合聯合國人口政策為名,對漢生病患者實施可以結婚但需強制結紮政策。到了1984(民73)年通過優生保健法,施行獎勵包括漢生病在內傳染病患進行結紮與人工流產的政策 。( 張鑫隆, 2006)

據李先生描述「 1977(民68)年時,我的女兒出生後,院方要求我要拿出結紮證明」民國65(1976)年生育的黃太太也說出「懷孕初期,根本不敢讓院方知道,外面的醫生鼓勵我,沒問題的」「後來我們也被要求不能再生」。亦即樂生院內依然持續這樣強制結紮的措施,但放寬以同意病患可以生育一個子女後,夫妻中必須有一人接受結紮手術。

在熊本判決中,雖然受強制墮胎和結紮之患者的身體上侵害並不具全體患者間的共通性而沒有將其作為賠償的對象。但是,法院還是將此一侵害作為評價患者所之隔離侵害國賠的事實參考(張鑫隆,2006)。

此外如前所述,僅管痲瘋(漢生)病早已被醫學証實為非遺傳疾病也無體質遺傳的關係,但是台灣政府仍以有遺傳、傳染之可能為藉口,透過法律條文存在侵害的持續狀態。這些法條比如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規定〈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瘋,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1984年的優生保健法中將傳染病列為優生的對象、再加上1999年將癩(漢生)病才被正式列在「傳染病防治條例」所指定之第三類傳染病等,截至今日,針對 外籍勞工及外籍配偶入境規定依然將癩病(未為正名漢生病)列入檢查要項。諷刺的事是,這項陋規在日本等先進國家廢除,台灣政府至今依然不斷錯誤宣傳。實難使台灣邁向先進國家之列。

二、母親與嬰兒…身心戕害

當時許多年輕男女相戀不敢正大光明結婚,不少人先有了孩子,再偷跑出去外面生下來,日後才慢慢補登記結婚。如果被指導員知道還會被斥責。有時把孩子帶回來,一聽到指導員來臨檢只好把孩子藏到床底下。有人懷孕了因為擔心遺傳以及被壓迫等壓力,只好將新生嬰兒丟棄在廁所任其死亡。比較不幸運的人被院方管理人員知道後,若無買通被狠心要求墮胎,甚至在光復初期還有製作成嬰兒標本供做醫療研究。

此外在樂生院內,早期初生嬰兒會被帶到育幼院成長,一直到十幾歲才有可能回家。據稱這樣代為撫育的措施是以教會信徒 為主,「一般其他宗教信仰的患者還是被嚴格禁制生育」。於是乎許多患者如果懷孕了經常得遮遮掩掩不要被發現,等到靠近生產期(無法再被強制墮胎)管理人員才會允許生產。至於生產後的孩子生存命運,則與個人和管理人員交情(私下賄賂買通) ,有的新生兒可能不及成長就夭折,就被剝奪生命。

W女士(化名)回憶:很無奈啦,談起來會傷心的。也不是不能生阿,大家都生了。我沒錢嘛…夭壽喔,一個孩子都有鼻子,什麼都有,五、六個月了。可是能怎麼辦,不想說了,算了,算了…古早ㄟ代治囉。
問她是否願意出面指控這斷往事?她說「唔湯,刷刷去啦,我住這,日子還要過」
當然也有幸運保留下來的小孩,不過都要送到院外去住,不能住裡面。然而思念孩子是父母天性,也因此藏匿小孩成了院內經常上演員警抓小偷的劇碼,只是養兒天經地義為何需要躲藏或被視為犯罪,令人覺得有違天道人道常理,也是患者與家屬共同受到政策迫害的劇具體人權壓迫事證,他們都是受害者也是見證者。

此外在進行人權侵害事件調查。因為許多問題在史料上經常有詳訴關於初生兒必須與抱到育幼院撫養的事,一般報導相當推崇教會在這方面的善行。但是那天我隨口問了兩個阿姨,卻意外發現原來官方史,經常掩蓋了低層的聲音。
你知道嗎,大家都想生孩子,剛開始真的很嚴,不准生就是不准生,後來外省兵來,才開始說這些人從中國過來,孤苦無依,還是要留下後代,才開始同意准生一個。如果再懷孕,大姑娘也就會勸說,如果不聽,偏要生,只能自己養。大家因為都沒錢,會怕,就會配合,然後過幾天就通報院方,準備結紮或墮胎手術。那個誰阿誰?要抓去手術時,嚇得躲起來,怕被抓走。

戰前入院林女士說:

戰後一開始還是有禁婚結紮。陳宗鎣院長時代,大家就開始生。民國四十、五十年次(1950~1966)出生的孩子有不少被基督教孫牧師娘帶到外面,請奶媽照顧。但畢竟孩子缺乏母親照顧,等到送回來時都不太會說話,頭腦條直、憨憨的,我的兒子現在已經51歲。戰前如果逃跑,女的回來都會被關在前面那間房子。說開放後大家出去的情形。因為出去會被排斥。要很久後才比較沒有。樂生院內都沒有在辦結婚的 ,男女彼此喜歡就住在一起而已。(大概是因為院方不准,或是怕結婚要結紮吧!)但是指導員知道誰和誰是一對。我的第一個孩子被帶到外面養。第二個小孩快40歲(1968年生)在這裡面長大,但是去國泰國小上課都會被欺負排斥。所以現在我都不希望人家知道家裡的事,也不希望我的孩子曝光被新聞報出來。

撫育子女是母親的天性。一個繦褓中的孩子失去了母親的關愛又如何得以成長茁壯?戰前的阿嬤說「我的孩子被帶走了,我傷心了好久,沒辦法啊!」、「孩子回來憨憨的,我們是患者,想生孩子,就得認命,大家歡喜甘願」。

湯祥明口述說明 :

院方為了管理院內的女性,院方將女病人集中在貞德舍,並且嚴格限制男病人靠近。但是每次有新的女病人入院,傍晚就一堆男人在附近守候希望一睹面貌。

限制結婚、但想結婚生小孩是天性擋也沒用,後來院方再將新生舍隔成一小間一小間,同意可以結婚但不能生孩子。所以有些人乾脆先住在一起生了孩子偷偷養在外面,有時帶進來躲躲藏藏怕指導員查到,相當可憐。院民之間也會掩護院民。有個詹○卿,媽媽被抓進來,兒子沒人養當然跟她到院裡生活。一回被查到追捕真的很可憐。

樂生院內的女性,長期以來所承受的壓力,能堅持撫育子女的勇氣與母職天性是令人感動的。阿秀姨提到「很多人不敢生孩子,只好領養」。甚至把母職大愛化成助人的力量。虔誠信佛的林葉阿姨沒結婚,卻幫忙照顧過十八個孩子:
有一位院友的弟弟來台北工作,擔心孩子在家無人照顧。林葉奶奶知道了以後,便自願義務照顧這個小孩。她每天幫孩子煮飯、洗衣服,還陪著做功課。看到孩子的成長與進步之後,不僅讓這位院友的弟弟十分感動,也將這件事傳開來。從此以後,只要有家鄉的親友北上發展的,就會把小孩託付給林葉奶奶照顧。結果,她成了超級保母,一下子擁有了十八個孩子。她每天為十八個孩子做便當、洗衣服,雖然辛苦,她卻是甘之如飴。

林葉奶奶感動地說著:「我真的非常感恩這群孩子以及他們的父母!」「當年痲瘋病是一種人人『避之唯恐不及』的疾病。但是這些家長竟然願意把孩子交給我照顧;孩子們也不會怕我,整天跟我有說有笑。這些對我來說,就是最大的鼓勵與恩惠。」(李雅婷 ,2007)

記得一位年近八十的老太太看到陌生的我,拉著手說「你知道嗎,我都沒有自己的孩子真的很可憐,真的很可憐」幾聲無奈道內心盡所有酸處。對於老奶奶的話,我感受到她的傷心與絕望。這些都是存在這些患者內心深層的傷害。

儘管這裡的女性許多無法親身撫育自己生育的小孩,但母職天性「養的比生的偉大」來到這裡的孩子「更惜福,更懂得感恩」。只是痲瘋(漢生)病不是遺傳病的理論早被醫學證實,何以政策的錯誤非得逼著院裡的女性面對內心永遠的缺憾。在我看來,林奶奶的感恩心,卻讓我們更該慚愧,怎麼忍心眼看國家的錯誤,卻讓她們來受,遲遲等不到公道。
三、二代受害無人關注
針對強制新生兒願與父母隔離的規定,當時被帶到育幼院照顧的孩子,因為缺乏父母親情的疼愛教育,不少人有生長遲緩現象。不幸者因為感冒發燒小兒麻痺等感染引發終生殘疾。或者有人吃藥墮胎,沒有成功,出生兒因此造成殘疾,如今成為長住療養院內的第二代 ,老年照護形成問題。但院方至今未曾提出對家屬照護責任處理方式。一但病友死亡,有問題的第二代可能也會面臨被迫遷出療養所的命運 。

擔心第二代子女老年無人照護者,莫過於是樂生院的阿貞姨(化名)。

當時院內不能生孩子,我的大女兒就被教會抱出去養,養到11歲說沒經費了,只好抱回來,當時醫院又規定不能養小孩,每天晚上都來查,只要他一來敲門,我大女兒馬上躲到床底下,我的二女兒無法走路(因為懷孕期間吃DDS,導致小孩無法走路也智能不足),我先生就對查房的人說:「你看她就是這樣,不然你把她帶去死好了。

已經七十幾歲的阿貞姨,二女兒一直跟著他住。2005年輔導員要他搬到新大樓,她說:

新醫院在蓋時,指導員楊小萍來問我:「妳女兒怎麼辦?」我說:「我走到哪裡,她就跟我到哪裡。」她說:「外人不能住。」我把女兒帶回來養 36~37年了,她吃一頓飯,吃得滿桌都是,我也只好,榻榻米拿出來晒,被單拿出來洗,她說:「但是外人不能住。」我說:「那不然有什麼辦法,她只能跟著我,如果妳要把她帶去養老院,我可不答應,不然妳把她帶去淡水河填海算了。」她後來說我女兒也可以去,要給我們三人一間的病房,我說我已經決定要住在這裡,是不可能過去的了。

如果我倒下去,先生和女兒兩個就沒有人照顧。佛祖說:「痛苦一次,消災一次。」可是我很常在痛苦,卻不覺得痛有減輕過,很多人說來世會有好報的,我覺得這輩子已經很痛苦了,還期待來世?我只希望這輩子能過一點好日子。(林琬純,2006)

真實發生的案例有陸有初,2006年4月18日死亡。3月他病重時,一天老朋友老林和輔導員起了衝突。因為輔導員要他交出陸有初的身份證。老林說:陸有初不想讓他們(院方)把阿妹送走。我是他的朋友,他還沒死,院方這樣做太不近情理」。我們去新大樓看陸有初,還有阿妹。陸有初搖搖頭說「我不想和阿妹分離,求求你們讓他留下來」。

阿妹是陸伯從小領養的,心智遲緩,(現年四十幾歲)。四月,陸伯往生,聽說阿妹隨即被送到院外 。從此以後我在院內再也沒見過她,那隻過去經常陪伴她們二人的忠狗小黃,每天則固定在院門口警衛室旁,癡癡地等著主人再次出現的蹤影。

雖然阿妹無法照料自己,但是也並非全無感覺,畢竟在這個院裡所有的人、事、物,都是她熟悉的,被送到其它養護院又得重新適應環境,阿妹應該不喜歡吧?

四、家庭生活的陰霾

早年施行禁婚、墮胎、節育、斷種等非人道對待結果,造成院內許多人無婚姻,或無後代,老年沒有家人照護的問題,不少病友因為早期政策不當,造成日後家庭生活的陰霾,衍生不婚、同居、離婚、再婚等,婚姻不順利問題。
日治時期,原規定院內男女病患欲結婚者必須結紮,戰後初期樂生院仍延用日治的隔離和強制結紮和墮胎手術,據日本樂生院訴原告之一的黃女士在法庭的陳述表示「我的丈夫在1948年與她結婚前受到強制結紮手術 。黃老太太在先生過世後,膝下無子。其感受與心裡無人能真正瞭解。

隔離歲月,院內生活對於婚姻的影響,阿英姨也曾經這樣道出她的感受:

我年輕時候,就幫忙院內人做看護。曾經照顧一位病友,有了感情,當時還不贊成患者結婚。我照顧他時,他因為長期服用類固醇。不久就死了。…後來再結婚,和我那無緣的人出去外面住一陣子,但是我們沒有孩子。我得照顧他,拼命賺錢。…現在回想起來,會覺得年輕時好傻…。我沒有孩子,看見流浪貓貓,狗狗,就想多關心他們,現在每天照顧他們。
協助戰前院民訴訟的國宗直子律師曾經說過「禁婚結紮是對身體私密處的最大傷害,許多患者選擇一輩子保守這個秘密,獨自承受,抱著遺憾離開人間」。在日本的國賠訴訟過程,一位原告直到最後一次開庭才決定公開她的往事。

小結:療養所的相似悲劇

日本厚生勞動省任命的一個調查小組報告顯示 ,日本政府在上世紀20年代至50年代對精神病院中漢生病患者進行強制墮胎並殺死引產出來的嬰兒,現有案可查的已達100多起,調查人員發現了這些目前仍被保存的漢生病患者的胎兒和嬰兒的屍體。 報告說,調查人員在全日本6個國立精神病院中發現了死嬰114名。從身長判斷,其 中有29名出生或死亡時孕期超過32周,這其中又有16名出生時接近正常生產日期——孕期達到36周或更長。這些胚胎之所以能夠存留至今,可能只是因為 無法處理,用於醫學研究的可能性不大。 報告認為,這還只是1924年至1956年期間的數字。日本曾在20世紀推行囚禁隔離漢生病患者的政策達89年,強迫墮胎或殺死的嬰兒總數可能更驚人。 報告說:“這難免讓人認為發生了《刑法》界定的謀殺。”一位女證人說,她在正常產期前被迫墮胎,“(小孩生下時)哭出了聲,但是護士長把他(她)翻過來,當著我的面把他(她)壓死了。”一位男證人說,他的妻子被迫墮胎,護士告訴他“是個漂亮的女孩,然後把她扼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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