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0月20日 星期二

第九項、捷運迫遷侵害

正如前述:「隔離病院的過去、現在、未來」已經清楚說明隔離病院形成過程的歷史背景,以及發展脈絡。從日治時期開始,樂生療養院內的空間房舍多由各地地方政府募款興建,提供給病友終身隔離居住使用。院長室旁並立有「以院作家」碑,病友長期居住在內,許多人一住長達四、五十年以上。而加上過去隔離政策病友死後也只能在院內火化,放入院內納骨塔,根本無法歸鄉,可以說生為樂生人,死為樂生魂。這塊土地儼然已成為漢生病友及家人的最終決定葉落斯土的地方。

一、捷運局違背「先安置」承諾

1993(民82)年,(省)衛生處曾計畫將樂生院整建為「公共衛生中心」,卻因為捷運新莊機廠預定(輔大附近的農地)突然變更為都市計畫用地,而轉覓使用樂生院區土地,「轉型計畫」不了了之。捷運新莊線於1993(民82)年開始規劃,樂生療養院院民於民國83年即已經提出抗議,張博雅任衛生署長時承諾將完成「先建後拆」安置作業。「民國83年交通部:交路(83)字第○二八八三四 號函」說明,當時交通部要求捷運局查照當年7月9日新莊機場用地會議紀錄,結論(一):捷運局應採「先建後拆」原則,妥善安置病友;但到了民國91年,捷運局竟然「未建先拆、迫遷病友及家屬」。

2002(民91)年開始,捷運局毀約,違反行政程序,為建捷運機場,強制拆除病友房舍、驅逐家屬、拆散人倫,迫遷老人。該年6月至2003(民92)年6月,近百名院民房舍逐漸被捷運局拆除,病友家屬被強迫遷居、驅趕,毫無人權、居住權可言。

二、黑箱行政,病友抵抗

前述第一階段的迫遷過程,從院內住民訪談得知:當時搬遷的過程,住民多數無從得知自己相關權益如何保障。其中最大爭議點有兩個部份項。〈爭議一〉即是關於捷運工程違反1994(民83)年交通部公文指示「先建後拆」妥善安置病友承諾之相關行政違法情事;〈爭議二〉即是捷運工程未按公共工程拆遷補償標準,給予受拆遷戶合理補償的爭議,顯然樂生院長與捷運局私下協議種種拆遷過程,已經造成對住民權益侵權之情事。違反憲法保障人權及民法保障私權及物權等權益;可能構成公務員違法失職,應予國賠之條件。

〈爭議一〉說明

由於前訴述已經清楚說明院民被迫遷始末及被院方私扣合理搬遷補償費的過程。樂生院民於2007(民96)年4月4日,正式向台北市政府敘明原委,並提出「國家賠償請求」書。之後從台北市法規會要求捷運局回覆的說明函〈北市捷權字第09531057400號函〉查證:
捷運局第一條第二項說明:83年交通部原核定「…採先建後拆方式辦理」嗣奉核定由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因整體委託規劃、設計施工暨邀標過程之不順遂。於91年12月31日開工後,原擬於93年7月完工,實則於94年7月始局部完工,院民才得以進住。


如文可知,捷運局的機場工程動工興建時間,確實是與請求權人等人所指稱,2002(民91)年6月開始起,捷運局即已違反「先建後拆」之行政命令,即「未建先拆」受拆遷戶住宅。病友及家屬被強迫遷居驅趕,毫無人權、居住權可言,時間相符相應。北市捷函第二條第二項相關說明亦承認:當時並未有安置工程一直到,2005(民94)年7月始局部完工,院民才得以進住。明顯足已造成違反83年交通部「…採先建後拆方式辦理」之行政命令,因此住民認為「北市府應嚴加追察是否有違法失職之處」。

此外捷運局函文第二條第二項內文表示:
新莊捷運機場工程於91年6月開工,(第一期用地於91年6月30日提供,第二期用地於91年12月提供)。


比較兩造事件爭端時間:2001(民90) 年7月國民黨籍樂生療養院前院長陳京川被調職,黃龍德院長上任,卻完全無視住民權益。該年 10 月院方已領取捷運局撥付「病患臨時安置整修費用7,684,000元」,並於12月再度領取「執行拆遷費250,000,000元」。2002(民91)年初,前立法委員邱創良先生曾協助病友召開「拆遷補償之協調會」,當時邱創良先生即主張須尊重「先建後拆」妥善處理搬遷事宜,唯後來邱先生未能順利連任,協調情事不了了之。之後請求權人等人對於未來如何安置重建,幾次找院方討論都得不到具體回應。最後在2002(民91)年8月現任民進黨籍院長黃龍德,始違反「先建後拆」原則,與捷運局的協調會中同意丙一、丙二舍(一百多戶區)配合甲、乙舍於該年12月31 日提供捷運局拆除;這些原住戶並未被清楚告知未來「安置建築」的形式。

自救會李會長回憶:
遭受第一次拆遷的院民,每戶僅拿到二萬五千元至五萬元不等的微薄搬遷救濟金。有自己房屋的人,捷運局給了拆遷救濟金(非補償金),最高不超過二十五萬元(包含家屬限期搬走每人一萬元,其餘按拆掉設施救濟坪數計算),院方並未建安置住宅,院民隨即被強制驅逐到未被拆除的房舍。


住民在何種狀況下領救濟金?李會長:

當時院民聚集起來,並請來龍壽里的鄰長,希望一起討論,爭取桃園縣府出面協助協調相關合理權益,當場被黃龍德院長拒絕。之後捷運工程開始先行動工,去問院方捷運局要如何安置住民?醫院的輔導員說土地都已經賣人了,如果不搬遷將要斷水斷電,如果配合搬遷,放心好了,以後一定會有更大更舒適的房子可以住。…工程都要開工了,怎麼辦?只好吞忍拿錢走人。我當時想要申訴,但是想到這裡面大家都老了,算啦,只好吞忍。」,當時工程一開工,院方也沒有做任何安置,「院方隨便在別處用木板隔間,工程一邊做,房子傾斜,再把人趕走,有能力的人自己搬。」


大部份住民回應:一直到2004年大樓蓋起來,我們才知道原本院方規劃的四樓式療養院竟然變成大樓式醫院」。連續搬了好幾次的阿賓伯拿出存摺說:「你看,捷運工程一邊做,我住的綠蔭舍牆跟窗戶都裂開了…,每次院方要我搬走,捷運局會匯到我的戶頭八千元,草草了事,但是其他自己加建及搬遷的費用都不只這些呢!」
然而捷運局給予樂生院內住民的所謂救濟金並非合理之公共工程拆遷補償金,根據2002(民91)年11月15日捷運局行文樂生療養院報告,樂生院方在未徵得住民同意的情況下將院民居住的院舍及國有土地無償撥用給捷運局。當時樂生院內國有地有96筆共29,904,688公頃,捷運局徵收相關內容分析:

1)、共徵收樂生療養院國有地, 129,977.64m2,徵收補償金5,314,523,363(約53億) 元。
2)、地上物補償救濟金,總共預計撥給 510,371,401元。
詳「地上物補償救濟一覽表」:
(1) 北縣轄區行政醫療樓舍及病房278,535,917元。
(2) 桃園轄區行政醫療樓舍及病房140,254,419元。
(3) 宗教團體天主教、佛教16,618,867元。
(4) 員工宿舍公建、農林含無法現住42,6117,134元。
(5) 員工宿舍私建、農林含無法現住,公建部分自動拆除18,922,856元。
(6) 首長職宿舍5,312,208元(北縣)。

註:截至91/11/15,捷運局預備撥付「地上物補償救濟一覽表」(1,2,4,6項)合計 466,719,678元。
但院方獲得的金額有:(1)90年10月領取病患臨時安置整修費用7,684,000元,及(2)90年12月執行拆遷費250,000,000元。而另外依捷運局報告,91年9月撥出「指定用途病患自動拆遷救濟金28,000,000元」才是撥給區住於桃園轄區內的一百多戶住家(已經拆除的甲、乙、丙院舍及台南舍、五雲舍等房舍),顯然住民真正領取的是救濟金,並非補償金。

工程持續進行至2003(民92)年初,捷運工程,從山坡底坡腳開始挖掘深溝,由於機廠工程道路開挖,使得土石滑動 ,房舍地基不穩,房屋傾斜變成「危屋」,造成種種「既成事實」,第二、第三波等被迫遷住戶反應:「工程做到哪,住戶被趕到哪,住民不僅被強制搬遷,且與親人分離,在搬遷過程中亦有人不堪勞頓生病、受傷,數位院民往生(是否涉及刑責,至今尚未提起公訴罪)」。最後在同年6月初,院方告知,再不搬遷,土石已經滑動,捷運工程一來,就要斷水斷電,就在一個綿綿細雨的日子,所有人被草草搬遷,許多人的傢俱、衣物、收藏的書籍、物品都被全數丟棄,一百多位院民全數被驅趕至臨時搭建的「組合屋」草率置之。

〈爭議二〉 說明

捷運局函文第二項第(五)款說明,關於院民搬遷安置,係屬療養院病房之更動,並不符合地方政府(臺北縣、桃園縣)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辦法核給人口搬遷補償之規定,案為照顧社會弱勢,僅發給「特別搬遷補助津貼」;而於第三項第一款辯稱,各項拆遷補償均與樂生院方達成協議。

對於捷運局的答覆,住民表示所居係爭議建物,乃於民國66~68年,前行政院長謝東閔先生為安置已婚樂生院病友及家屬,特別指示當時省政府社會處依「小康家庭計畫補助」興建,應屬於「社會福利救濟金贈與住宅性質」。張姓、李姓住民居均表示:「當時被要求須拆除個別所建之小型農場、雞舍、農作物,以交換作為進住之條件。」,此外也住一百戶的湯先生表示:「自己是以金錢向樂生院的指導員購得、取得設籍之資格。」;所以一百戶的房子是屬於私有財產,並非院方所有,住戶皆有合法設籍之證明。因此此案遭受北市捷運工程局所拆除之建物並非專屬樂生院方,捷運局以為:各項拆遷補償均與樂生院方達成協議 (住民不曾簽署任何同意文件),足證捷運局「怠忽職守」或「故意或過失」。因此至始至終都未曾與住戶雙方協議簽署任何「雙方同意拆除、賠償與安置協議書」。

捷運局於北市捷權字第09531057400號函說明第三項第二款辯稱,各項拆遷補償均與樂生院方達成協議,捷運局一廂情願以為本案並不符合地方政府(臺北縣、桃園縣)舉辦公共工程拆遷補償辦法核給人口搬遷補償之規定,按為照顧社會弱勢,僅發給「特別搬遷補助津貼」,實則是「公務員」「怠忽職守」、「未曾明察」,造成嚴重「行政疏失」。 院民函文答覆認為捷運局已經構成國家賠償法第二條:「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因此提出國賠請求。
捷運局顯然在未有共識情況下,「未建先拆」逕行施工,已經嚴重侵害當事人之人民自由及財產。另一方面不少住戶及家屬因為迫遷所造成之生命、財產、健康、身心靈、及家庭溫暖之損失,至今都未獲得合理的處理;因此為共同受害人有權提起共同訴求獲得應有賠償與保障。

小結

樂生院舍是各地方政府捐給漢生人的居所:民國34年至70年間,樂生院內並無適當治療環境、專門醫師,病友只能自生自滅,而這塊土地,形同是其葬身之地。病友終其一生在此地居住生活;且當年院內房舍多由各地方捐助興建,提供給病友長期居住。其間住民也有不少自行搭建的設施、建築,且病友多居住此地數十年以上,當年是被強迫集中隔離,在此養兒育女落地生根,應該擁有基本居住權保障;以法律觀點來看,這塊土地與建築聚落,非國有專屬,住民有權訴求所有。(呂德昌,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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